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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与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投资有限公司,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998号原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大道××院××料城××室。法定代表人:汪××。委托代理人:张××、刘×。被告:姜××。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已在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起诉为由,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29元减半收取35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