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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商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南玲平与张仁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仁燕,南玲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仁燕。委托代理人:张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玲平。委托代理人:余海峰。上诉人张仁燕为与被上诉人南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林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景寿、方飞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仁燕及委托代理人张岩,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余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上诉人张仁燕与被上诉人南玲平之间的款项往来,可能存在犯罪嫌疑,现政府有关部门已立案审查和清理,故先由有关部门处理为妥。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玲平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方飞潮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宋微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