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39号原告:周××。被告: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