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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39号原告:周××。被告: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