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卫华与陈志强、袁慧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华,陈志强,袁慧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501号原告:周卫华,居民,市柯城区斗潭1幢马可波罗宾馆。被告:陈志强,居民,州市柯城区新安路2号1单元402室。被告:袁慧芝,居民,州市柯城区新安路2号1单元402室。原告周卫华与被告陈志强、袁慧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郑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卫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强、袁慧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原告周卫华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陈志强系朋友关系。被告陈志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7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2、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陈志强于2007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陈志强、袁慧芝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因被告陈志强、袁慧芝未到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三性,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志强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7年5月12日向原告周卫华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之后,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经催讨无果,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卫华向被告陈志强提供了借款,被告陈志强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借款系被告陈志强、袁慧芝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现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志强、袁慧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志强、袁慧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卫华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陈志强、袁慧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