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平湖××××刷厂与攀××服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刷厂,攀××服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547号原告:平湖××××刷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黄姑××村。代表人:全××。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攀××服装(××司。法定代表人:j0r××。本院在受理原告平湖××××刷厂与被告攀××服装(××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平湖××××刷厂以能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法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平湖××××刷厂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徐 粹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丽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