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瑞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汽车××部××司与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汽车××部××司,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763号原告:温州××汽车××部××司,×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被告:詹××。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汽车××部××司与被告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汽车××部××司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定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汽车××部××司撤回对被告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汽车××部××司负担(已预交;原告温州××汽车××部××司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受理费)。审判员  涂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