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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麟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广峰与黄志斌、韩春明、李宝基、李敏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韩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麟执字第35-4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下岗职工。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黄某某、韩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1月10日以(2006)麟执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6)麟执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十二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加上“本案申请标的21050元,已执行标的21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