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麟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广峰与黄志斌、韩春明、李宝基、李敏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韩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麟执字第35-4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下岗职工。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黄某某、韩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1月10日以(2006)麟执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6)麟执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十二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加上“本案申请标的21050元,已执行标的21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