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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小明、孙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小明,孙建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550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被告:谢小明,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戚家村2号。被告:孙建忠,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戚家村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小明、孙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