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小明、孙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小明,孙建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550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被告:谢小明,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戚家村2号。被告:孙建忠,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戚家村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小明、孙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