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与诸暨××工艺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诸暨××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782号原告:曹××。被告:诸暨××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曹××诉被告诸暨××工艺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曹××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