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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与诸暨××工艺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诸暨××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782号原告:曹××。被告:诸暨××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曹××诉被告诸暨××工艺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曹××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