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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维雄与赵永红、吴秀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雄,赵永红,吴秀玉,王晓良,江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567号原告:黄维雄,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居民,住龙游县小南海镇团二村西后山。委托代理人:柯升福,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永红,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白岭村白后底山3号。被告:吴秀玉,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白岭村白后底山3号。被告:王晓良,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农民,住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杨下林村桃花坞35号。被告:江涛,农民,城区石梁镇白岭村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维雄与被告赵永红、吴秀玉、王晓良、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解决诉争事宜,原告黄维雄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永红、吴秀玉、王晓良、江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维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黄维雄负担。审判员  郑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