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686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姜国强,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