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9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建德市××街道××路××号。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志 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上官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