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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博亚服饰有限公司与潘开才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博亚服饰有限公司,潘开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绍兴市博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平水街村,组织机构代码73920506-3。法定代表人李雅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才,浙江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伟樑。被告潘开才。委托代理人应建文,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灿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博亚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开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博亚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绍兴市博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