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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阳执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本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莱阳执终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于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莱阳沐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9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执行标的总额为10756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0元,尚未履行标的额10756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莱阳执字第849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欣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迟   永   进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理由: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的执行主体;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本院已经给予适当救助资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