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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祥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祥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63号原告: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吕值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祥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69号10楼215室。法定代表人:王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祥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前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XX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