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阆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杨某财产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阆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XX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所主任。被执行人杨XX,男,汉族,38岁,住阆中市张飞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阆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XX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杨XX财产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苟美平执行员 孙兴华执行员 张剑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