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与浙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浙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刘××。被告:浙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017057-0),住所地宁波××住宅产品市场c27、c28、c40。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浙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