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宋××与叶×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叶×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宋××。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国青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