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麟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玉巧与杨小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134-2号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2月29日以(2005)麟执字第1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5)麟执字第134-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六行确定给付义务后加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255.40元,已执行标的4255.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 瑞 春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