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麟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玉巧与杨小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134-2号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2月29日以(2005)麟执字第1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5)麟执字第134-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六行确定给付义务后加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255.40元,已执行标的4255.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 瑞 春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