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麟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彦龙与张小平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89-1号申请人韩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张某某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9月10日以(2007)麟执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07)麟执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九行更正为“于2008年9月5日,被执行人张某某通过冯家湾村、两亭村村委会组织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7500元全部赔偿义务,本案履行清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