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二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于诉被告陕西西部国际车城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于,陕西西部国际车城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未民二初字第468号 原告姚于,男,汉族。 被告陕西西部国际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疏导线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于诉被告陕西西部国际车城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于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75元,下余175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