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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105号原告:周××。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