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105号原告:周××。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