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国才与王基潮、王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才,王基潮,王基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34号原告吴国才,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沪江路25街13号3楼。被告王基潮,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崇山村。被告王基南,经商,住稠江街道香山路272号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才诉被告王基潮、王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才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徐云飞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