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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阳清与王白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阳清,王白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74号原告楼阳清,职工,经发大道203号。被告王白素,经商,市稠城街道菊园7幢3单元3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阳清诉被告王白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阳清逾期不补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00元,由原告楼阳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