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黄××、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黄××,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58号原告: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91743-5)。住所地:绍兴县××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沈××、王×。被告:黄××。被告:韩××。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1元,减半收取3,02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