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晟电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986号原告绍兴××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中国)染料城2-095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孙××。被告诸暨市××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村。法定代表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晟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以其他方式解决双方纠纷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8元,依法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绍兴××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