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凌××与吕××、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吕××,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89号原告:凌××。委托代理人:陶××。被告:吕××。委托代理人:洪××。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诉被告吕××、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撤回对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