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芝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烟台港城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大永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港城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大永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港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6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大永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中路西首(幸福工业园内)。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芝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己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9年2月19日,本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诉讼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8009.00元。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资产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你公司若对《资产评估报告》持有异议,在收到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我院依法对查封的财产委托的有关部门拍卖,以抵偿你公司所欠付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烟台大永金属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锦文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善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