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温商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余月平与张小小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月平,张小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月平。委托代理人:陈微微。委托代理人:王天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小。上诉人余月平为与被上诉人张小小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8)温鹿民初字第4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月平又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余月平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月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为662.5元,由上诉人余月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王 俊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