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商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余月平与张小小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月平,张小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月平。委托代理人:陈微微。委托代理人:王天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小。上诉人余月平为与被上诉人张小小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8)温鹿民初字第4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月平又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余月平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月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为662.5元,由上诉人余月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王 俊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