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瑞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瑞安××邮政局、浙江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安××邮政局,浙江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767号原告:林××。被告:瑞安××邮政局。住所地:瑞安市××××路。法定代表人:曾××。被告:浙江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葛××。被告: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世纪大厦××东首。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为与被告瑞安××邮政局、浙江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林××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704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成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