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北京××佳人文化××责任公司与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佳人文化××责任公司,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北京××佳人文化××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马连道路××院××楼××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石××。被告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佳人文化××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佳人文化××责任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佳人文化××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佳人文化××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21.5元,由原告北京××佳人文化××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明贵人民陪审员 来 敏人民陪审员 张舒婷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石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