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万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力天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丰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力天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陕西万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克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连成,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陕西力天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工路东段9号。法定代表人马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万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力天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万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万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