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吴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639号原告:曹×。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撤回对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83元,减半收取892元,由曹×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