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639号原告:曹×。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撤回对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83元,减半收取892元,由曹×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