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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与王甲、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王甲,张××,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679-1号原告:吴××。被告:王甲。被告:张××。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王甲、张××、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中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4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甲、张××、王乙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42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42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