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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52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钟鸣与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鸣,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529号原告:钟鸣。委托代理人:黄建琪。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梅荣。被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梅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鸣诉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46元,减半收取15,9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