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52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钟鸣与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鸣,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529号原告:钟鸣。委托代理人:黄建琪。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梅荣。被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梅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鸣诉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46元,减半收取15,9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