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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瑞安××××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能源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能源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10号原告:瑞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街道沿××号。法定代表人:诸葛××。委托代理人:程××。委托代理人:季××。被告:浙江××能源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号。法定代表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能源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瑞安××××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瑞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