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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757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