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麟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宝鸡佳艺广告有限公司及符永志等十八家单位及个人与“宝鸡均利”、“陕西均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佳艺广告有限公司,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41-6号申请人宝鸡佳艺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王某乙,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宝鸡佳艺广告有限公司及符永志等十八家单位及个人与“宝鸡均利”、“陕西均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过程中,已裁定对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在建的均利国际广场丁区A、B座住宅楼10套(详见查封物品清单、建筑面积约1720.68平方米)予以续查封,期限已届满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在建的座落于宝鸡市金融大道西侧的均利国际广场丁区A、B座住宅楼10套续行查封、查封期限一年,被查封物品指定由���执行人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