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黄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921号原告魏某某(曾用名魏某某)。法定代理人魏某某(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张晓敏、顾筝,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何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