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209-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岳某;李小红;咸阳市华光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209-1号申请人岳某。被申请人李小红,女,现住渭城区周陵镇东石羊村209号。被申请人咸阳市华光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部。住所地咸阳市勤俭路。法定代表人杨某。被申请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路新华大厦1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限李小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105.5元,医疗器具费62元,补助费1296元,护理费3888元,残疾补偿金51662.4元,二次手术费3000元,鉴定费600元,停业损失费30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80933.9元。被申请人咸阳市华光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部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诉讼费1698元,二审诉讼费2030元,合计3728元。由申请人承担300元,被申请人李小红承担3428元。被申请人咸阳市华光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部对李小红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李小红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135元。以上款项合计83466元,被申请人李小红已当庭支付申请人,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振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