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545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戴×、朱×。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市××官舜××号。法定代表人:杭××。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陈××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丹萍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清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