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维强与应栋、楼宝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维强,应栋,楼宝香,于君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348号原告何维强,经商,乌市廿三里街道陶店村。委托代理人陈国琴。被告应栋,经商,市苏溪镇塘头应村。被告楼宝香,经商,乌市苏溪镇塘头应村。被告于君法,经商,乌市苏溪镇杨梅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维强诉被告应栋、楼宝香、于君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维强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93元(已减半),由原告何维强负担。审 判 长 叶汉和审 判 员 陈高明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