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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维强与应栋、楼宝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维强,应栋,楼宝香,于君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348号原告何维强,经商,乌市廿三里街道陶店村。委托代理人陈国琴。被告应栋,经商,市苏溪镇塘头应村。被告楼宝香,经商,乌市苏溪镇塘头应村。被告于君法,经商,乌市苏溪镇杨梅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维强诉被告应栋、楼宝香、于君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维强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93元(已减半),由原告何维强负担。审 判 长  叶汉和审 判 员  陈高明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