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元芝与毛凤菊、毛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元芝,毛凤菊,毛美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71号原告方元芝,经商,住浦江县黄宅镇胜利村。委托代理人朱国珍,。被告毛凤菊,农民,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前店村四组。被告毛美庆,农民,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前店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元芝诉被告毛凤菊、毛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元芝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元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