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马某甲、马某乙与马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713号原告:马某甲。委托代理人:何伟青。原告:马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忠良。被告:马某丙。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本院受理原告马某甲、马某乙诉被告马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后,原告马某甲、马某乙先后于2009年5月18日、5月22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马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