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崂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迟淑花与董爱英、王开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淑花,董爱英,王开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崂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迟淑花,女,汉族。被执行人董爱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开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迟淑花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董爱英、王开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3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董爱英、王开利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董爱英、王开利于2009年5月22日,将案款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申请人申请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迟淑花与被执行人董爱英、王开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忠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