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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崂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世俊与阎恒波、阎建春、李世玉、李湃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俊,阎恒波,阎建春,李世玉,阎爱芳,李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崂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李世俊,男,汉族。被执行人阎恒波,男,汉族。被执行人阎建春,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世玉,男,汉族。被执行人阎爱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湃,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世俊于200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阎恒波,阎建春,李世玉,阎爱芳,李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555.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阎建波,阎建春,李世玉,阎爱芳,李湃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阎恒波,阎建春于2009年2月13日,李世玉2009年5月22日将案款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申请人申请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世俊与被执行人阎恒波,阎建春,李世玉,阎爱芳,李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忠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