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52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与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529号原告:钟×。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浙江××有限公司7)。住所地:绍兴县××。法定代表人:徐甲。被告:浙江××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组。住所地:绍兴县××和村。法定代表人: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46元,减半收取15,9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