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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财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杨××、章××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财团控股有限公司,章××,黄××,郑甲,夏××,朱××,上××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721号原告:中××财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办公大楼××楼。法定代表人:郑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潘××。被告:杨××。被告:章××。被告:黄××。被告:郑甲。被告:夏××。被告:朱××。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财团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章××、黄××、郑甲、夏××、朱××、上××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财团控股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