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与徐甲、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投资有限公司,徐甲,董××,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大道××院××料城××室。法定代表人:汪××。被告:徐甲。被告:董××。被告: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甲、董××、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徐甲、董××、徐乙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