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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与徐甲、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投资有限公司,徐甲,董××,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大道××院××料城××室。法定代表人:汪××。被告:徐甲。被告:董××。被告: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甲、董××、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徐甲、董××、徐乙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