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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绿磐新型建材(嘉兴)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磐新型建材(嘉兴)有限公司,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49号原告:绿磐新型建材(嘉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仁美。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平。委托代理人:吴建忠。原告绿磐新型建材(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晓青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25日签订《墙体材料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蒸压加气砖。合同同时约定,发生争议,依法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货物,2008年1月8日,双方对账,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53830.67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3830.67元、逾期付款利息4825.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答辩称: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合同,也未收到被告供应的货物,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墙体材料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方指定吴成智作为收货代表的事实;二、对帐单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价值53830.67元的货物。被告提供被告公司在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合同专用章印鉴式样和被告目前使用的合同专用章印鉴样式各一份,证明原告所提供的合同上所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并非被告公司使用的印章。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过该合同,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并非被告所用;至于对帐单,被告从未见过。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不能排除被告尚使用其他合同专用章的可能。经比对,通过肉眼即可判断:原告所提供的购销合同上所加盖的合同专用章与被告在昆山工商局所备案的印鉴样式、被告目前正在使用的印鉴均不一致。这一事实,原告方亦当庭予以认可。故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本院依法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及实质要件,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7年8月,案外人(合同文本显示为周建国)以被告华泰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墙体材料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蒸压加气砖等,货物由吴成智代表华泰公司签收。2008年1月,吴成智出具对帐单确认收到原告价值53830.67元的货物。后因货款催讨无着,原告遂将华泰公司诉至本院。诉讼中,华泰公司坚决否认曾与原告签订过该合同,并指出购销合同上所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并非被告所使用的印章。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依法需对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和被告已收到原告所提供的货物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经庭审查明,原告所提供的购销合同上所加盖的合同专用章与被告在昆山工商局所备案的印鉴样式、被告目前使用的印鉴均不一致,且没有证据证明自称“委托代表人”的周建国具有代表被告公司进行民事行为的合法授权。虽然原告方称不能排除被告方另有其他合同专用章的可能性,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曾经使用过与购销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相一致的印鉴。故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绿磐新型建材(嘉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诉讼保全费670元,合计诉讼费1303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晓附页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